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七大上游犯罪之一,两种犯罪存在极强的关联性。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反犯罪活动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洗钱犯罪活动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经济支撑,助长黑恶势力,对经济、社会产生极大地危害性。今天,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这两个犯罪活动的之间的关联,给大家分享一个涉黑洗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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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02
洗钱犯罪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受贿款项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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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以上案例揭示出,洗钱与涉黑犯罪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性,两种犯罪活动往往相互配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了共同抵御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富德产险温馨提示您和您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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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举报黑恶势力和洗钱行为。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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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