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5月,某体育管理公司的泳池开业,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附加泳池管理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同年9月10日,朱某来到该泳池游泳,购票入内后,在泳池游了几个来回之后,不知何故渐渐沉入水底,在溺水近九分钟之后才被其余泳客发现,呼叫救生员前来施救,但已回天乏术。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通过问询以及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当班救生员共有三人,案发时距离最近的一名救生员在泳池边上的眺望椅上玩手机,并未注意到泳池中的异样。同时,该泳池面积在260平米左右,只配备了一名具有救生员资质的救生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泳池场所》的相关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置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该事故的理赔申请,泳池只能自行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虽然泳池方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在经营业务的时候为自己进行了投保,但是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自身义务以及管理责任,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且该情况属于保险单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故未能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风险提示
不论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依规经营,虽然有购买保险,但是也要尽到自身的义务以及管理责任,避免发生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