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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9年,李女士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商业险,投保时车辆用途为“非营运”,在使用过程中,却“偷偷”把车辆用于营运,且未告知保险公司。同年保险期限内,李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由于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且并未提前如实告知,依据免责条款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的答复。对此,李女士并不认可,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意在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该案件经法院两审程序审理,最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免责条款拒赔。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依旧通过媒体、监管平台等投诉,还指控保险公司“有意串通4S店”“不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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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李女士的行为涉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诽谤罪需满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并需考量行为主体的免责抗辩可能性。李女士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保险公司拒赔合法的情况下,持续散布不实指控,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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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

理性看待拒赔结果:

在保险活动中,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如与保险公司进一步沟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采取恶意投诉、散布不实消息等极端行为。

2

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旦行为超出合理边界,不仅无法达到维权目的,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责任。

3

尊重法律与事实:

司法判决具有权威性,应尊重这些结论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变既定结果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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